南湖革命纪念馆:传承红色基因 守好红色根脉******
2002年10月22日,习近平同志到浙江履新的第11天,就来到嘉兴考察,并视察南湖、瞻仰红船。此后,他又多次到嘉兴考察,瞻仰红船、参观南湖革命纪念馆。特别是2017年10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委集体瞻仰南湖红船、参观南湖革命纪念馆并发表重要讲话,为嘉兴继承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南湖革命纪念馆作为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纪念馆、红色根脉所在地,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把坚定自觉地用党的二十大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摆在最突出位置,在学深悟透上做表率,在宣传宣讲上增氛围,在贯彻落实上见成效,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度融入党性教育。
南湖革命纪念馆基本陈列序厅 南湖革命纪念馆供图
早在2004年3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专程就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到嘉兴开展调研,认为嘉兴完全有条件成为浙江省乃至全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典范,并在深入调研考察基础上,主持召开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座谈会。随后,嘉兴制定了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成为全国首个提出此类纲要的地级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三个务必”,其中强调全党同志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是新征程上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船精神”的具体体现,更是新时代践行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切实行动。南湖革命纪念馆立足红色根脉重要标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船精神”,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传家宝和生命线作用,进一步挖掘展示红色资源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强化党性教育功能,强化党的创建史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阐释,围绕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充分发挥红色文化的引领作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真正让红色基因融入血液、融入品格、融入时代,从而在用好红色资源中守好红色根脉。
南湖革命纪念馆作为初心之地纪念馆,努力筑牢学习宣传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阵地,健全党史学习教育长效机制。他们通过聚焦“初心使命”“伟大建党精神”“红船精神”,加强红色资源的系统研究研讨,夯实基础性研究,用好“红船起航”主题展这个主阵地和红色资源宝库。
依托丰富生动的红色资源,南湖革命纪念馆创新服务思政课程的宣讲载体,组织全体宣讲员集体备课,并通过系统学习和深入交流,在学深悟透党的二十大报告的基础上打磨形成了系列精品党课,开展“七进”宣讲活动,打好具有辨识度、影响力的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组合拳。始终把“守好红色根脉,当好红船卫士”作为使命和担当,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加强红船的科学管理保护,秉承“两年一大修,一年一小修”原则,确保其完好如初。通过编织陆地、水面、水下和空中的立体防护体系,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设立24小时护卫岗,启动联动保护机制,全方位无死角筑牢红船防护线。几十年来,红船始终以其固有的平静和博大接受着人们的瞻仰,向每一位到访者讲述着中国共产党诞生的那段伟大历史。
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南湖革命纪念馆面向党员干部群体,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六个一”主题教育,把理想信念教育贯穿在“六个一”主题教育中,发挥南湖革命纪念地独特优势,不断创新宣讲手段和方式方法。通过开设“红船大课堂”“南湖水上课堂”,不断拓展“六个一”教学阵地;挖掘红船故事、“红船精神”,不断创新“六个一”教学内容;开发“重走一大路”体验式党性教育项目,不断创新“六个一”教学形式,进一步将“六个一”主题教育活动打造成为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红船精神”、不忘初心使命的精品课程。(徐继宏)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